【摘要】:2月24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发布《坪山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3月10日。
一、主要内容
关于审批程序方面,原暂行办法由继受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审查,须报区政府审批的,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后实施。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审批程序调整为继受单位按照公司章程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事项进行表决同意,并取得辖区街道书面同意意见后,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管理局进行审批并公示,须报区政府审批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关于职责分工方面,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参照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即“占用400平方米以上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等2种情形的,由区政府审批”。其余非农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事项由管理局进行管理。
02关于范围调整
经核查梳理,非农建设用地与合法产权用地重叠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农建设用地通过该用地报批报建后取得产权,该类非农建设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产权时已核销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另外一类是非农建设用地上现有建筑通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方式(即“两规”)取得合法产权,该类情形未使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即有无非农建设用地不影响该“两规”办理)。
目前,各区非农管理办法中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合法产权用地重叠的,除龙岗区明确要求该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享受指标权益才允许调整外,其他区均未限制该类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综上,为保障社区合法权益,盘活社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有效促进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取消对与合法产权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调整进行限制。
03关于指标类型调整
农村城市化后,社会公共设施是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划,并且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原由社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深规土规〔2018〕21号),对于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类非农建设用地,由继受单位自行理清经济关系,配合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并将地上建(构)筑物移交政府的,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工商用地指标1:1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地上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对于已落实未建设的公共设施类非农建设用地,由继受单位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并移交政府后,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工商用地指标1:1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对于已划定未落实的公共设施类非农建设用地,由继受单位在本社区范围内安排等面积的土地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并移交政府的,该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工商用地指标1:1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04关于范围调整的要求及指标打折、悬空的标准
为有利于推动区重点实施的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工作,充分保障社区合法权益,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于非农建设用地申请范围调整的条件中新增一项,即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可申请对非农建设用地范围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鼓励城中村自行拆除后向政府移交土地,目前,龙岗、龙华、光明、大鹏等区关于空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用地面积均按1:1.5落实。参考并借鉴《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为进一步推动非农建设用地的科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土地储备,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关于空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用地面积由原1:1.3调整为1:1.5。
为促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有效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涉及的程序瓶颈问题,对于已申请按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政策处理的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重叠的,继受单位可申请将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悬空。悬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为建成区指标。
05关于指标参与城市更新
现坪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时存在街道办与更新整备局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在充分采纳各街道办关于集体资产评估相关要求及更新整备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新增条款“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继受单位可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的初步审查意见”
为盘活潜在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项目,加大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规划实施,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允许继受单位在取得区更新整备局书面意见后,可申请将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富余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其他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为促进城市更新实施,同时盘活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调出计划的,原已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建成区指标作悬空处理,可申请调入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06关于指标参与土地整备
为促进土地整备工作的实施,做好非农建设用地与土地整备工作的衔接,避免信访隐患,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自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书后,项目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即为核销,继受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补划。
07关于拓展产业空间、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为进一步消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拓展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助力社区股份公司经济转型升级、打造社区优质环境、保障社区民生,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参考《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17〕6 号)相关内容,对规划为工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入工商指标的)进行拆除重建的,加大政策鼓励力度,由社区股份公司理清经济关系,完成地上建筑物拆除并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政府对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助,原用地纳入国有储备,非农建设用地可按1.5倍调入城市更新项目。
08关于统建用地参与城市更新
社区统建用地是原区政府批准用于安置社区未建房户和拆迁安置户的合法用地。该类用地参与城市更新有利于解决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解决社区未建房户和拆迁安置户的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中规定统建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统建用地参与城市更新,计入合法用地指标,但不参与地价测算,并且该统建用地涉及的未建房户、拆迁安置户的住房安置由其所在的城市更新项目解决。
09关于公示期间异议处理
考虑到社区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主动服务社区、高效解决公示异议、减少恶意异议对社区正常工作的影响、避免信访隐患,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继受单位可对异议进行答疑。管理局根据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继受单位的答复、异议提出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客观事实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初步审定结果的决定。
二、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