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轨道13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工作指引发布

更新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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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轨道13 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 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指导轨道13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 市场主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 城市更新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 施》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光明区轨道13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 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轨道13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市场主体的选择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优先、公平公正、权责对 等的原则,公开择优选定市场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 — 3 —案;负责审定市场主体资格取消事项;负责审定其他重大、复 杂、疑难事项。 第五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议需提报区城市更 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负责审议、协调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整备局提报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负责对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及其他需提请区城 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 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 【区国资局】 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轨道 13 号线 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负责对集体资产股东大会表决议案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开选择 市场主体方案提出意见;负责作为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公 开选择市场主体相关活动。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集体资产股东大会表决议 案提出意见;负责编制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并按程序报审; 负责牵头组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相关活动,并作为监督小组成 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 — 4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轨道 13 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 新单元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对集体资产股东大 会表决议案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提出意见; 负责作为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相关活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集体资产】 轨道 13 号线车辆段片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社区 股份合作公司)对其掌控的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留用地 指标等集体资产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并须在表决前征求区国资局(区集体 资产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辖区街道办事处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表决结果。 (二)项目方案(含交易分成方式等)的表决结果。 (三)集体资产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程 序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程序合并进行并接 受交易结果的表决结果。 (四)其他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制定方案】 — 5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资产评估结果、项目方案以及重点城市更新单元规 划等内容组织制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情况、项目需求、选择市场主体的具体条件 设置、责任承担、项目监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方案审批】 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草拟完成后,应当征求区司法局、 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 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会议审议和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 参选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参选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且有效存续。 (二)具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三)具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成功开发建设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增设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前期费用】 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委托第 — 6 —三方审计机构对因开展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相关工作产生的前期 费用进行审计核定。经核定的协议及需承接的权利义务、前期 费用等作为交易条件列入招标(谈判)文件中,由选定的市场 主体(以下简称“选定主体”)承接。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择方式】 根据参选主体数量不同,对应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或单一来源方式组织实施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具体确定选择方 式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方公告。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方公告,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参选主体的 资格条件,公告期不少于 5 日。意向方在公告期内提出参选意 向并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意向方提交 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资格初审报告。 (三)确定方式。符合资格初审条件的意向方达 3 家以上 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仅有 2 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仅有 1 家的,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无意向方或无符合条件的, 重新征集。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编制交易文 件、发布公告、组织评标等交易服务,相关委托交易服务费用 由选定主体承担。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 — 7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日。投标人公告期内取得招 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书面提出,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或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书 面答疑或组织答疑会答疑。 (二)组成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7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代表至少有一个名额。相关领域专家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 受单位代表抽签的范围应在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中予以明 确,于开标前抽签确定具体成员名单。 开标前,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国资局(区集体 资产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 组,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 督。 (三)开标审查。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拆封和审查。 经开标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作流标处理。 (四)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定 合一方式进行评分,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列明评分情况,总分 — 8 —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总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的,可以按照总分顺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总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满足 中标条件的情形,可以按照总分顺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但其他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应作流标处理。 (五)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公示不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区城市更 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 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处理 完毕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协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中标 人应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前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前期费用。 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履约保函或者现金和履约保函相 结合的方式。履约保证期限自履约监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取得 分期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满 30 日。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以下程序选择市场主体: (一)发布谈判公告。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谈判 邀请公告不少于 10 日,谈判应答方在此期间取得谈判文件、提 — 9 —交交易保证金。 (二)组成谈判小组和监督小组。参照公开招标评审委员 会和监督小组组成程序及成员数量组成谈判小组和监督小组。 (三)开标审查。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在谈判文件规定 的时间、地点,由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现场拆封和审 查,经开标审查后有效谈判应答方不足 2 家的,作流标处理。 (四)评标定标。谈判小组和谈判应答方根据谈判文件要 求,针对谈判应答文件分别开展谈判,谈判应答方可根据谈判 情况调整商务标,最多不超过两次。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应答方 提交的最终商务标,按照综合评分法、评定合一方式进行评分, 出具评标报告,评出中标候选人。 其余程序参照本指引第十六条(五)至(七)项程序。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程序】 单一来源方式的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开展,以综合评 分各项合计不低于 60 分确定选定主体。 第十九条 【无效投标】 经开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谈判)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谈判应答)文件未按招标(谈判)文件要求 签署、盖章、封装的。 (二)参选主体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参选主体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谈判应答) — 10 —— 11 — 文件。 (四)参选主体提交的商务标低于最低竞标条件或者高于 最高竞标条件。 (五)投标(谈判应答)文件没有对招标,谈判)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参选主体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可分别按商务标、资信标、技术标设定分值进 行量化评分,总分值 100 分。其中,商务标主要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设置的竞标要素,分值可设置 20-40 分;资信标主要考量 投标人自身开发建设经验、资金实力、资信等方面设置的竞标 要素,分值可设置 20-30 分;技术标主要考量投标人对项目理 解、定位、规划设计、运营安排等方面设置的竞标要素,分值 可设置 20-40 分。具体分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求予以设置。 第二十一条 【流标处理】 开标后作流标处理的,现场应当宣布当前程序终止,并应 根据有效投标人数确定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转换 方式后,不再发布谈判公告,应重新编制谈判文件直接送达谈 判应答方,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重新组成谈判小组、组织开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工作承接】— 12 — 选定主体应于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前无条件付清全部前期费 用,并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要求承接相关协议及其权利义务。 选定主体应当按城市更新政策规定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后, 申请确认为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主体,负责全额投资开发 建设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用地。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资格取消】 招标(谈判)文件中可设置选定主体存在以下情形或存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形的,由区城 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逐级层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 意后,取消其资格、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并再次组织公开选择 市场主体: (一)选定主体未按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补偿 协议签订工作,且逾期超过一年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转让选定主体股权(合伙份额)或通 过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的。 (三)其他因选定主体原因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处置】 (一)投标(交易)保证金。参选主体的投标(交易)保 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还;选定 主体的投标(交易)保证金于可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前申请转— 13 — 为履约保证金或在履约监管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 还。 招标(谈判)文件中应明确下列情形不予退还投标(交易) 保证金,由参选主体在提交投标(交易)保证金证明文件时一 并提交书面承诺: 1.参选主体在截止递交投标(谈判应答)文件时间后撤销 递交文件的。 2.参选主体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选定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签履约监管协议、在签订协议时 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支付前期费用的、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分期项目取得实施主体 确认文件后 30 日内予以分期退还相应保证金。 选定主体被取消资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采取履约 保函方式提供履约保证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可要求无 条件兑付履约保函全部金额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 补损失的,可依法另行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再次选择】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再次组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因开展重点城市更新 单元相关工作产生的委托第三方费用、搬迁补偿费用等合理费— 14 — 用进行审核,并可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收 取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用于冲抵核减部分费用,最终核定 的费用可以作为再次选择市场主体的招标条件;被取消资格的 市场主体,其已投入的人力成本、办公场所装修使用费、贷款 成本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与处理】 参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活动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含义】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 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未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 然日”。 第二十八条 【解释】 本工作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 本工作指引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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